社会性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2023-02-25 17:09: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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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区别

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区别,从根本上说两者建立的目的有所不同。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全体人员都能享受社会物质保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优越性,使广大劳动者能安居乐业,从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独立与公平。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从它形成的背景看可以证实这一点。

早在19世纪70年代,英、德、法等国失业率高,英国工人失业率曾经超过10%,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工人失业率占劳动力总数的22%以上。德国失业人数竟一度达到700万至800万,占劳动力的一半。法国失业者、半失业者也曾达半数。在当时这个阶段战争频繁,两次世界大战都增加了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的赋税负担,人们的生活苦不堪言没有保障,就在“一战”期间,英国工人的实际工资约定俗成下降4%,德国工人的实际工资下降约50%,法国工人的实际工资1918年只等于1914的三分之一,而垄断资产阶级却在战争中大发横财,德国军火大王克虏伯公司19161917年获取的利润相当于191319142.3倍,法国一家军火商霍夺斯公司在战争期间谋取的利润等于它原有资本的近两倍。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鼓舞了无产阶级的斗志,震惊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扯起了社会福利的旗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财政职能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为一些穷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以换得社会的安宁和阶级矛盾的缓和。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首先并不是一个社会安定问题,它本身被看作是一个社会生产的问题,是社会生产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其次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的要求,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在社政治经济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与权利,每一个社会公民都享有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天市场经济正日益发挥基础作用的条件下,客观上存在劳动者失业,这些失去劳动机会和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应享有必要的社会物质保障,实现他们政治上、经济上的权利,而最终达到的社会安定仅仅是它的客观结果。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实社会安定有根本性质区别的。资本主义以此作为目的,社会主义以此作为结果,从理论上讲两者是有区别的。

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劳动者政治经济上取得了应有的权利,人们才充分享有生、老、病、死、残的社会保障,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具有:

1. 平等性。即为每一个失去劳动机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均等地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在这里人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

职业性别之分,只是谁有了物质生活上的困难,社会保障机制就会为他们提供度过困难的条件。

2. 互济互助性。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说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的方面。各劳动者之间劳动能力

的强弱,劳动机遇的好坏,能否就业,对不同的个人来说,会有不同的生活待遇,但因他们的根本利益一致,当某个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另外的劳动者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以实现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力再生产。事实上也要求这样,如果某一劳动者失去劳动就业机会,生活发生困难而没有得到物质帮助,对就业者来说也意味着劳动协作的丧失,市场规模的缩小,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壮大。

3. 普遍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不分地域、民族、信仰、职业,使劳动者在政治经济上取得了应有的

权利,他们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反之,只有一部分人享有社会保障,另一部分人没有享受,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料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的要求。那种以所有制形式,以从事职业作为能否享受社会保障的依据,自然是不正确的。

4. 统一性。表现为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与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标准,使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劳动者能在生

活发生困难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地只有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一些政策。没有国家的统一标准,就有可能出现各地保障水平差距拉大,高收入地区享受社会保障救济的人,其生活水平可能还远高于落后地区劳动就业者的生活水平,这会影响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也可能造成一批懒汉,都是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的。

三、按劳分配对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要求也会反映到社会保障制度中来。我们说到社会保障要具有公平性,但公平性并不是指绝对的平均。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分配的职能,并且其中的许多项目直接就生产领域中劳动性质的继续,这部分项目的分配还应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它们都应体现劳动者原有劳动贡献的大小,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我们从按劳分配自身的性质出发,分析它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要求有以下两条:




1. 劳动积累量原则。指的是一个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越大,他在得到社会保障时享受的也越多。科技工作者、企业家、

劳动模范、老职工,一般说来他们的劳动贡献大,劳动积累也大。因此在同样条件下,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失业资助也要比其他劳动者多一些。作为这些劳动者所在的生产单位,为他们缴纳的保险费用也应高一些,以保证他们在发生生活困难时,得到的物质帮助更多一些。

2. 货币积累量原则,又可称为补偿性原则。指的是根据享受者缴纳的保费多少,来给付多少的原则。缴纳的保险费用多,到

一定的时候获得的也多,缴纳的保险费少,到时得到的也少。一些企业经济效益高,为职工缴得多,该企业职工到时享受的就多,有些项目属于个人参与缴纳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状况不同,可以缴多些或少些,他们在享受时也会有不同的待遇。城镇个体户劳动收入丰厚,缴纳的可能也会多些,到时候他们也可多享受一些。 币积累量原则实际上是与劳动积累量一致的,它是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之一,只是货币积累量原则比劳动积累量原则适用的范围更为广一些,不参加统一劳动的劳动者也能用它来反映。

四、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虽然物质与文化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国民经济的发展来实现的,只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整体的满足才能实现与提高,但我们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出发来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使社会保障制度反映出如下特征。

1. 福利性。这是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来说还并不很高,而且还参差不齐,其中有不少地区人民的生活还比较

困难。尤其对老、弱、病、残者来说,要通过自己的劳动积累与货币积累,解决自己的生活保障还不容易。对这些生活难自我保障的人,国家就应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享受最必要的文化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50多年来,这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全国各地都有许多福利设施与福利建筑其经费大多为国家与地方财政拨款,人们免费享受。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精神病院等周到的服务,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为了全体人民谋福利的宗旨。今后在社会保障中应如何恰当地体现福利性,应该是对不同项目实行区别对待。原则是该由福利解决的还是要由福利解决,如养老敬老、扶持孤寡等方面的项目;一部分该转为收费享受的还是要转,如儿童乐园、文化宫、电影院等设施与服务项目;另有一部分项目是部分福利解决,部分收费解决,如住房,应该部分转化为商品房,实行货币化分房,个人自己购房,但部分还是要实行福利分房,也可实施一套住房给部分福利性补贴的政策。 问题是既不能简单地取消福利项目,也不能一切都由国家包下来,个人坐享福利。

2. 强制性。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需要的满足还不能完全由国家

来解决,也不能全由企业来承担,应该是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理由是我们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国家还不富裕,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国家多出钱用于办社会保障,会影响积累基金,影响基本建设的发展;企业多出也不行,企业出多了,留利会减少,企业生产发展会受影响,在职职工的积极性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个人也不能出得太多,我们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家庭积累不多,如果工资收入较多部分留作缴纳社会保障经费,会影响职工现时的生活水平,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与对子女的培养,甚至不利于市场的创造与扩大,影响国经济的发展。谁也不能多出,谁也不能少出!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来规定三方面应缴纳的比例,谁不履行义务,就实行必要的制裁,赔偿其中损失。

3. 增长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应该适时地调整社会保障水平,不使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们,其

生活远远落后于在职职工生活的改善。当工资物价上涨比较快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工资物价上涨成比例增长,否则这些靠社会保障金生活的人们,其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满足就会受到影响。当物价比较稳定甚至出现负增长时,可以适当降低社会保障水平,除非这时社会保障所肩负的使命是为了启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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