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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9]4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2 【实施日期】2009.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8〕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 / 2
要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
见;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从其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机关“规”字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和备案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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