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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9.26
• 【字 号】宜府办发[2008]58号 • 【施行日期】2008.09.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
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58号)
宜都市、枝江市、点军区、猇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全市长江河道禁采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事关防洪保安大局,事关长江航运安全。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各项措施,维护长江宜昌江段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管理
沿江各市区要继续抓好采砂船只的集中封存管理,对申请离开集中停靠地点和出入境的采砂船只,实行移动通行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要落实监管责任制,明确专人,实行24小时监管。长江宜昌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外籍采砂船只和“三无”船只的管理,严格船只登记制度,对有可能在长江宜昌江段从事采砂作业的工程船只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非宜昌籍采砂船只要限期驱逐出境,并对现有的“三无”船只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沿江各市区要加大对本责任江段的巡查力度,对重点江段和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地点采取陆上与水上巡查结相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偷采苗头,并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严厉处罚,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水利、长江海事、航道、长航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长江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砂场清理整顿,实行源头治理,堵塞管理漏洞。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沿江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宜昌市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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