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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办案安全的几点思考
[摘 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随着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深刻反思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在办案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措施
如何在办好案件质量管理中,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已成为全体办案人员必须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既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社会政治稳定,事关检察机关声誉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全体检察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始终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传唤、强制措施、批捕、起诉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案安全一系列规定,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二、准确理解办案安全事故的含义
办案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
二是办案人员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实施的伤害。因此,凡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均应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准确理解这一含义,既体现对办案人员的爱护,又有助于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三、分析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办案人员方面存在的原因
一是办案前,未制定周密、细致的防范预案。在发生事故时无计可施,从而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二是思想麻痹、疏于防范,警惕性不高,缺乏预见性。将犯罪嫌疑人简单等同为一般行为人,缺乏敌我意识。对存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不能预料,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是急功近利,不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在办案中不讲求侦查谋略和审讯艺术,不注重人权,方法简单、粗暴。
四是不认真执行还押、换押、提讯和送交执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是未有效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往往是办案人员包揽办案工作中的各项任务,造成体力、精力严重透支,疲于应付。
六是对造成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惩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轻,未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二)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的原因
一是自知罪责难逃,想一死了之。
二是由于权力、地位、声誉等将出现巨大反差,导致心里压力和恐惧增强所致。
三是对政策和法律缺乏了解,对自己将受到的刑罚处罚认识不清、判断失误。
四是出于江湖义气,企图保全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患,由于特定环境造成的恐惧和压力而出现瘁死。
六是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伤害办案人员。
四、办案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思想上的防范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筑牢思想防线,在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二是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克服急躁情绪和杜绝野蛮行为。
三是要善于总结、推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认真吸取已发事故中的深刻教训,并查找出根源,制定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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