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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浩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辩护词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田浩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田浩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浩家属委托并征得田浩本人同意,指派刘占营担任其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田浩,查阅了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浩犯有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田浩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田浩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其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涉嫌网络赌场的犯罪行为,各被告人在开始赌场行为中,担任不同的角色,有网络的主办人、经营管理人、代理商。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田浩是在他人的怂恿之下首先是参与网上投注,后发展到代理行为,且其代理行为是最底层的代理,权限只能给别人开设投注账号,没有资格再发展下一级的代理。在网站的代理行为完全受他人控制,包括账户管理和资金流向,另外,其本人并没有获取抽头油水。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田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田浩具有多种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田浩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受害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浩投注的资金有7000余元,应得的抽头1000元都被该网站非法取得,所以田浩也是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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