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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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管理制度,供应商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HD/C 13-2022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版第 0 次修改





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合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3.1 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3 2 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 3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 1 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1 1 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①。若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应商 3 天内、本省供应

5 天内,外省供应商 7 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②。 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 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

的仓储费, 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 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 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 报废所得资金归 需方。 4 1 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经供应商允许,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 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额度如下 ①。含有 A 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

.含有 B 类不合格(缺陷),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5%处罚; ③。含有 C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3%处罚; ④。含有 D 类不合格(缺陷),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1%处罚;

4 1 3 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浮现的同批同种不合格(缺陷)

可免于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缺陷)的处罚. 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 应商注明的数量为依据。

4.1 4 供应商送货时,如果混装物料或者送错物料,按 1000 /次进行处罚.ROHS 物料送货时混

或者送错料, 1 次处罚 10000 , 2 次处罚20,000 , 3 次处罚 30000 元, 依此类推, 但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4 2 供应商在需方成品检验的质量责任:

4.2.1 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 200

/次进行处罚。

4 2.2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

下处罚: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不低于 500 . 同时需方有权追加返工费用 和工时损失,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 3 其它质量责任

4 3 1 质量牵联责任:供应商物料不合格导致需方产品返修或者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

(含牵联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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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商应积极组

整改, 供应商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若供应商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者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应商处 5000 /次的罚款。供应商在整改限期后 3 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需方有权按本 协议有关条款的 2 倍处罚供方。

4 3 3 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应商必须

按需方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3000 /次的罚款.

4.3 4 品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应商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

资料,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应商、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 括具体测试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4 3 5 封存:当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浮现异常或者存

质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 封存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4 4 供方供货责任

4.4 1 交货时间: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应商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

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允许. 需方收货时间为 7 30~1130 120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到 货,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允许。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 , 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处罚:

①。 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 或者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 且不可

用,供应商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处罚:影响当天作业 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 500~5000 元处罚;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 200~ 2000 元处罚。

.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者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

方又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者转产时,进行如下处罚: 5000 元加停产误工损失.如需方客户 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应商承担。

③。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者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未能及时清理

, 视情节轻重按造成一个作业尾数 1000~10000 元处罚。 4.4 2 交货数量:供应商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并随货附带“送货单”.

①。本地物料需方仓库按两天滚动计划进行接收;外地物料按库存及月度计划进行接收。 .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者仓库核查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不符,造成需方作业计划无法如数完

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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