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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HD/C— 13-2022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版第 0 次修改
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合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3.1 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3 。2 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 。3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 。1 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1 。1 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①。若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应商 3 天内、本省供应
商 5 天内,外省供应商 7 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②。 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 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
的仓储费, 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 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 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 报废所得资金归 需方。 4 。1 。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经供应商允许,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 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额度如下 ①。含有 A 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
②.含有 B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5%处罚; ③。含有 C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3%处罚; ④。含有 D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1%处罚;
4 。1 。3 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浮现的同批同种不合格(缺陷)
可免于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缺陷)的处罚. 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 应商注明的数量为依据。
4.1 。4 供应商送货时,如果混装物料或者送错物料,按 1000 元/次进行处罚.ROHS 物料送货时混
料 或者送错料, 第 1 次处罚 10,000 元,第 2 次处罚20,000 元,第 3 次处罚 30,000 元, 依此类推, 但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4 。2 供应商在需方成品检验的质量责任:
4.2.1 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 200 元
/次进行处罚。
4 。2.2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
下处罚: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不低于 500 元. 同时需方有权追加返工费用 和工时损失,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 。3 其它质量责任
4 。3 。1 质量牵联责任:供应商物料不合格导致需方产品返修或者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
损 失(含牵联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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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版第 0 次修改
4.3 。2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商应积极组织
整改, 供应商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若供应商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者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应商处以 5000 元/次的罚款。供应商在整改限期后 3 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本 协议有关条款的 2 倍处罚供方。
4 。3 。3 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应商必须
按需方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3000 元/次的罚款.
4.3 。4 品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应商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
资料,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应商、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包 括具体测试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4 。3 。5 封存:当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浮现异常或者存
在 质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 封存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4 。4 供方供货责任
4.4 。1 交货时间: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应商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
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允许. 需方收货时间为 7 :30~11:30 、12:0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到 货,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允许。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 , 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处罚:
①。 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 或者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 且不可
回 用,供应商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处罚:影响当天作业 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 500~5000 元处罚;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 200~ 2000 元处罚。
②.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者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
供 方又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者转产时,进行如下处罚: 5000 元加停产误工损失.如需方客户 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应商承担。
③。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者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未能及时清理
的 , 视情节轻重按造成一个作业尾数 1000~10000 元处罚。 4.4 。2 交货数量:供应商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并随货附带“送货单”.
①。本地物料需方仓库按两天滚动计划进行接收;外地物料按库存及月度计划进行接收。 ②.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者仓库核查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不符,造成需方作业计划无法如数完
成 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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