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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窗法雨》读后感
进入大学,在老师的推荐下看了一本有关于法律的书——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这本书内容短小精悍,有理有据,引人深思。这便是《西窗法雨》留给我的印象。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正如序者程文超所言,这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没有长篇大论,也没有强词夺理,更没有干燥乏味,可是刘星却着实让人佩服一番。正是他的寓法于理,循循善诱,深刻见解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才使这西窗的法雨更加引人入胜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他的学生克立来看他,跟他说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要帮他越狱,但是苏格拉底拒绝他这个要求,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
法治是未来值得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但目前中国要构建农村和谐的法治秩序,以怎样一种法治方式出现以及如何推行,的确是一种困惑。既然有这种情况出现,我们就一定要弄清原因,即为什么的问题。首先我认为是法律规定自身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移植甚至克隆过来的,并且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并未对中国的社会自身的独特性以足够的关注,因而它们很难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形成了一幅游离与社会生活之外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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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在农村这种现象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农村所特有的文化底蕴所形成的乡土规范影响着法治在农村的发展,这是长期形成的历史问题,不是法律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如若法律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而是强行进入农村,那后果将不堪设想。《秋菊的困惑》、《被告山杆爷》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司法的腐败使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威信严重受损。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有段这样的描述:在法律的帝国里,法院就是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我们则是帝国的臣民,都是法律规则忠实的追随者与信徒,这说明司法人员在整个社会正义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公正司法不但关系到社会稳定,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实现。但中国的现状完全与这段文字所描写的相背离,法院和司法人员无法发挥独立的作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腐败现象严重,人们根本就不相信法律的所发挥的作用。再次,中国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学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法律信仰的基础、民主法治建设落后,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最后我国法律的信仰缺乏肥沃的土壤,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民主法治的不健全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失。由于法律信仰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首先是要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力意味着利益,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自然会有行政机关的介入,另一方面是每个人都守法,社会就会形成一种有序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律带给人们的好处,而混乱无序的社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百害而无一利,只有人们从法律中得到利益,才会自觉的遵守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互斥改变为法律的自觉信仰。其次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虽说善恶对于每一人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但起码要符合多数人对良法的标准。再次要加强监督,完善法律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进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层出不穷的司法腐败,官员违法案件,使本存的一点法律信仰消失殆尽。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各种行政司法监督体制,使公权力在阳光下透明的运行,重建人们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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