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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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连捷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年第10

摘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现阶段已经在大部分地区试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尚存在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薄弱等问题,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作用。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才能增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和对策

2010716日,西安市政法委召开了全市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下发了《西安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西安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以及矫正对象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计分考核、矫正信息管理、矫正工作请示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一系列的规定办法,标志着西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一年来社区矫正试工作进展状况如何?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监督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1.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是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发挥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作用,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是:

一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缺乏,编制、财力不足等等原因,使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社区矫正的框架还没有搭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展开。

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担负起引领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作用,没有全部接管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人员,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围,而对新增加的监外执行罪犯也没有及时接管,大部门监外执行罪犯仍然处于监外执行模式下公安机关的监管状态。过渡期间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处境被动,处于因司法机关没有接管全部监外执行人员而监督公安机关继续列管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又不符合社区矫正规定的两难境地。

二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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