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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 通知(学位〔 2014〕 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黑龙 江省辖区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 文,抽检比例为 5%左右。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 兼顾类型、科学公正。
第五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每年学位信息备案结束后,需同 时报送备案硕士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省学位办根据确定的抽检方 案,利用专用论文管理软件随机确定抽检名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估采取省内专家会议评审和省 外专家通讯评议两个阶段或直接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第三 方)独立开展。采取两段式评审程序是,首先根据省内专家评审 意见,按照从强到弱的顺序确定后
10%-20%的论文名单,然后再
将此部分论文送达省外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其他论文可认定为此 次抽检合格论文。
第七条 参加省外通讯评议的抽检论文送省外 3 位同行专家 进行评议, 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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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 “不 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3 位专家中有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 “不合格” 的学位 论文,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 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 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且比例较高 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 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 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 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其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 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 议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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