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2022-10-14 00:30:3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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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前言)朱某因欠陈某个人债务无法归还,双方商定在陈某开设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室打工还债。后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朱某商定,让朱某自称为游戏室老板投案,陈某保证缴纳罚金判得缓刑。但一审宣判朱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朱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本律师作如上辩护意见,最终二审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中。。。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认真反复查阅案卷,认真倾听公诉发言,认为朱某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

“开设赌场罪”是根据20066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为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营业性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本案中朱某无一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朱某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他与本案赌场的关系即不是开设者关系,也不是股东关系,而是没有任何关系。既与赌场无任何关系,更不可能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朱某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开设赌场罪的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场所的提供、还是赌具购置、工作人员招募、盈利分配等客观上没有一点与之关联。

因此一审认定朱某犯开设赌场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予纠正。 三、我们注意到朱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其所在公安机关笔录为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顶替真正的赌场开设人陈某的罪刑。且不论行为


本身性质,就从其描述合理性,特别是提供的手机短信、通话等物证证实其“顶包”性质的真实性。再则陈某及证人相关人员目前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侦查清楚案件事实。

四、现有证据分析,原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仅有朱某等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朱某是赌场的开设人。特别是赌具的出卖方、场所的出租方等直接能证明出赌场开设人身份的证据,原审不作查证,无法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如果朱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构成其他犯罪。辩护人敬请法庭:1、考虑朱某是初犯、偶犯、认罪及悔罪明显;2、考虑朱某特别的家庭处境;3、考虑朱某能够悬崖勒马,我们也务必拉他上岸,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以解救苦难家庭。

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采纳辩护人意见,不胜感谢!

辩护人:王义和律师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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