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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管理制度
依法执业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天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资格和执业注册证书。因此,卫生专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尤为重要。现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
1.资质认定和执业准入管理
1.1 新招聘人员资格审核:加强对工作岗位、毕业学历、毕业专业等条件的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录用。
1.2 在职职工学历资格审核:承认与专业相对应,符合现岗位要求的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
1.3 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基本条件是:
1.3.1 医生: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上岗:新就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 , 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卫生类大专以上正规学历 。
1.3.2 护士:应持有卫生厅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新就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护理大专以上正规学历。
1.3.3 助产人员:除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书。
1.3.4 超声人员:应持有执业 ( 助理 )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为“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
1.3.5 放射人员:应持有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为 “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岗证”。
1.3.6 检验、药剂人员:需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3.7 其它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并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岗位培训,并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1.4 对执业 ( 助理 ) 医师、执业护士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4.1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要求由医务科进行。
1.4.2 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注册实行五年一次;护士的执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 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要求由护理部进行。
1.5 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岗位的竞争、聘用,医学院校毕业、拟在见习期报考国家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聘用相的辅助岗位工作,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再聘用。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 2.1 高级卫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每年《关于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
神和温州市卫生局每年关于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报名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医学科研工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课题、学历、年限、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报名参加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
2.2 初中级卫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每年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文件的要求,结合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的相关文件,对报名人员的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学历、年限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
3. 医院每年度根据温州市人事局相关文件对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结合医院对初、中、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聘任文件要求及岗位设置要求,给予取得相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聘任 ,切实实行评聘分开。中、副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聘任具体依据《妇保院中、高级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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