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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收文管理 第一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接收、登记,科室(单位)收到的 需领导签批的文件要及时报送办公室登记呈批。
第二条
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第三条
文件收发员根据拟办意见进行登记并及时呈领导批示。 第四条
领导批示后交办公室进行登记转办。凡批示给两个以上科室 (单位)办理,无特殊注明的,前者为主办科室(单位)。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将文件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对重 要文件会同督查室做好专项督办。
第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来文汇总、存档。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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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收发和公文处 理,并严格做好登记、转办、汇总、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行文管理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文件初稿撰写工作,确保文种正确、 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文件初稿报分管领导核稿,报主要领导 签批。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行文格式把关、编号登记和用印。 第十二条
文稿签批原件、成文稿(2 份)及电子版报办公 室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联合行文必须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盖章。 第十四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职务的文件必须报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 府编号签批,按有关规定拟制。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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