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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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公布日期】1990.11.18 【字 号】穗府办[1990]80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穗府办(1990)80号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注册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要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托儿所所长、教养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炊事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术。 (四)要有合法、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

第四条 城区街道或私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持有如下证明、文件: (一)举办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待业证或离退休证。

(二)用作幼儿园、托儿所园舍的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或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街道卫生院同意开办的证明。

第五条 华侨(含华人,以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还须持有举办地的区、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或对台办公室表示同意的批件。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并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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