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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
5.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6.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1次,规章每5年清理1次.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1)上位法以作修改的;
(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已作修改的; (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以作变革的; (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效、
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与人口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 (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
(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撤销的。
9。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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