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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关工作
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 【公布日期】2017.08.10
• 【字 号】黑环函〔2017〕248号 • 【施行日期】2017.08.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关工作的函
黑环函〔2017〕24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和省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部署要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正在全面进行中,现就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符合国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划定原则和范围的要求,科学评估,严格校核,明确边界,准确落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按照国家要求将事关生态安全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
线。同时,又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兼顾发展、兼顾民生,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统筹考虑红线范围和边界落地,做到实事求是、合理可行、有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规划、区划材料和数据,认真审核红线与相关保护区域的协调性,审核红线确界落图。
二、核准自然保护区范围区划界限,结合实际做好优化调整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正在进行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工作,联合保护区主管部门组织市(地)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国家对保护区遥感监测人类活动实地核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进行、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地提供准确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批准发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分区界线,结合范围界限核准和实地核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较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地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调整要严格按着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进行,控制减少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各市(地)对符合调整申报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申报材料,由各市(地)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按国家要求组织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申报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报省政府,我厅将于9月中旬组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核准、调整和勘界立标工作,请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地)抓紧落实,并于2017年11月底前报我厅备案。 三、加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稳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黑龙江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已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待《实施意见》印发后,立即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已由省环境保护厅与省
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省里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原则和程序,是省、市结合,同步进行,各市(地)要抓紧据此进行工作。
各市(地)要尽快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市(地)统一组织技术单位统一进行划定工作,加强省市沟通,严格执行每月1日、16日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的定期调度制度。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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