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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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

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 【公布日期】2004.04.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

教育的几点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厅局教育处:

2001年以来,我区开展了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试办工作,实践证明,五年制高职便于学校统筹安排教学计划,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适应了经济建设和生产一线岗位对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欢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区五年制高职也出现较快的发展势头,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五年制高职的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区试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发〔20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办好五年制高职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五年制高职的年度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共同确定。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各高校申办五年制高职计划时必须考虑到自身的办学条件。 二、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五年制高职的办学主体是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及有关高等学校在自身条件满足不了办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优质的中等职教育资源进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但后两年高职教育必须在高等学校举办。联办学校之间必须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共同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五年制高职的整体教学方案、教学质量控制、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均由职业技术学院或有关高等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进入五年制高职学习的学生在达到中专层次培养要求后,可以颁发中专毕业证书,可以就业,也应进行必要的淘汰。

三、今年是我区试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第三年,按照教育部的意见,联办中等专业学校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后两年必须回到相应的高等学校校本部就读,请有关高校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做好这部分学生的接收工作

四、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新增、新建、改办专业,必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高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审批准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广播电视大学等远程教育机构也不得举办五年制高职。

五、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从参加当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中优先录取学生。学校收费按照国自治区2002年制定的五年制高职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对各校的办学情况,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各校今后的招生将与评估结果相挂钩,请各校认真做好准备。

七、五年制高职录取学生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编制考号,随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数据一并报送教育部审核备案,作为学生电子注册的依据。学校持有当年招计划,录取名单,以及初中毕业证书到我厅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学生学籍管理执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五年制高职学生毕业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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