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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点)讲解员(以下简称讲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讲解员的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景区(点)员工、持有景点讲解员证,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组织设立常熟市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讲解员
星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制订、实施工作以及负责讲解 员星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和考核。
第五条讲解员星级分为三星级,初级为一星级、中级为二星级、高级为三星级。讲解员申报星级时,由低到
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星 级证书、讲解员证。
第六条第六条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讲解员的
考核评定采取单位测评与现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参加常熟市局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讲解员技能大赛获得名次者,报常熟市景区(点)讲解员星级
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讲解员星级。 一人在相应星级范围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 的最高星级为三星级。
第八条景区(点)应当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实行工效挂钩。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景点讲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讲解员的业务素
质,现根据《景点讲解员星级评定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讲解员申报星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⒈景区(点)员工;
⒉持有景点讲解员证一年或已取得星级一年以上; ⒊在讲解工作中无重大责任投诉;
第三条星评委每年集中一次对全市讲解员进行评星、升星和复核。 第四条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工作,采取计分评定的办法。分数由考核分与测评分组成,评分为百分制,其中考核分为30分,测评分为70分,考核部分与测评部分都合格者都合格者方可晋级。
第五条测评部分由常熟市景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命题,考核部分由讲解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测评部分由现场景点讲解、常熟市旅游基础知识等二个方面组成,其中现场景点讲解主要依据为《常熟市旅游景区(点)导游词》,常熟市旅游知识主要依据为《常熟旅游指南》。测评要求:初级讲解员能用普通话熟练讲解本景点内容,并了解掌握常熟市旅游基本概况;中级讲解员能用普通话熟练讲解本景区所有景点内容,并了解掌握常熟市旅游基本概况及相关知识;高级讲解员能用普通话熟练讲解本景区所有景点内容,并了解掌握常熟市旅游基本概况及相关知识,能自己编写导游词,并掌握简单英语或日语会话一百句。
第七条考核部分由政治思想面貌、平时讲解水平、工作业绩、学习培训、游客意见反馈等五方面组成。
第八条讲解员在评星、升星和复核中的成绩由星评委统一公布、书面告知。
第九条星级讲解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星级: ⒈在讲解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 ⒉有重大投诉,性质严重的。
第十条星级讲解员的资格证书、讲解员证由星评委统一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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