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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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宣传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19953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0010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还对繁体字及异体字的使用、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党政机关公 文格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相关规定

,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于2005 9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 11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的活动还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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