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2022-12-05 13:09:3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4.1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欢迎阅读!
隐患,安全生产,治理,重大,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员工广泛参与、工会民主监督”的隐患排査治理机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双报告”是指公司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四条 对本单位自査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第16号令),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工作日内,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

2.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3.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安管理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验收后7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

4.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5.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督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

第四章 报告记录

第五条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做好记录备案,建立合账并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挂牌督办。要定期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把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1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判定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53sG.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