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2023-04-10 22:36: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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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城乡
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它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规划责任,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城乡规划法》也是一部规范建设活动的法律它对建设活动从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到施工建设各个过程如何符合规划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接受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同样还是一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对于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空间权利,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任意改变规划,擅自增加容积率、减少公共用地面积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有很多改进的地方比如在以下方面: 改进之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城乡规划法》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乡规划、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改进之二:严格实施禁乱改

规划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规划就变。”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


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改进之三:民权民意强监督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改进之四:历史资源重保护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体现文化特色?城乡划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并将自然与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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