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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8-04-21 15:00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12.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3.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4.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15.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6.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1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19.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2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21.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22.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23.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
2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5.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2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28.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1.伪造、篡改、冒用《统计调查证》。
二、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7.《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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