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022-10-11 16:10: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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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条例》规定。

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市政办公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第五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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