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

2023-05-01 16:09: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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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







摘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20076月通过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令人难以判断其对如何认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所持的基本立场。我国劳法学界倾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归结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为规范,从而契合了法律规范的见解,但是,法律规范存在着逻辑矛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制发展和劳动用工实践的现状,而从契约说的视角认识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应当是可行之道。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法律范说契约说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劳动规章制度国外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就业规则等,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曾被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我国《劳动法》将其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新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延续了相同的称谓。在现实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实现利润最大化,劳动者则要求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员工和雇主之间目标的冲突使得保护员工免受不公平对待的规则成为必需,于是,劳动规制度就应运而生。

劳动规章制度在我国劳动用工实践中经常被一些企业称为厂规厂法,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制定和公布,用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基本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其市场上的竞争力。

制度能够约束劳资双方?这些问题的答案的追寻需要溯源到对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追问。

一、法律规范的缘起及观点

()“法律规范缘起:《劳动合同法》基本立场的缺位

我国《劳动法》仅在第4条和第89条中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包括何谓劳动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如何被界定、其制


定程序如何等方面的规定都付之阙如。这些相关规定的缺失,不但导致劳动法学界对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在理论上难以厘清,而且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执法部门也深感困惑。

当《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被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后,人们自然期待通过该法最终能够解决《劳动法》所遗留的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但待到该法顺利地通过,一切争论表面上尘埃落定之后,人们发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某些问题仍避而不谈,既有规定对于解决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问题仍然不甚明朗。《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但仍然较多地延续了《劳动法》的稳重性格,不但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范畴界定悬而未决,而且,连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等问题,也因语焉不详而显得抽象而模糊。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目前没有公认的说法。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同学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能够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作出某种澄清,将有助于人们理解其法律性质。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立法者本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的附则部分对何谓劳动规章制度作出解释,但遗憾的是,其还是采取了不予明确的态度,仅在第4条通过列举方式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表述。这一列举式规定对人们理解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实际上并无助益。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何谓劳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只能从第4条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规定中管窥一斑。该条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据权威文本透露,这一规定的出台,乃是源于立法过程中对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决权的争论;由于无法确定到底是单决权还是共决权更好,因而立法采取了平衡技巧,综合两种主张作出了上述规定。这种对劳动规章制度定程序似是而非的抽象性规定,给人们认识劳动规章制度的本来面目造成了困难。这种状况,使人们难以判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所持的基本立场。

就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问题,多年来国外劳动法学界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例如,日本劳动法学界曾就该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形成了包括契约说法律规范集体合意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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