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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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 号】京银保监发〔2020320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20320



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

20199月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以来,辖内各相关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有序推进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合规性整改,产品规模稳步压降,业务增速有效放缓,增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2020年以来,辖内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规模出现一定反弹,增量增速“双高”,加剧了存款市场的非理性竞争,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企业利用疫情期间低息信贷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套利的动机。同时,个别银行在产品设计和宣传销售中仍存在一些不审慎行为。为进一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维护存款市场良性竞争秩序,防范该业务产生的各类风


险,现通知如下。

一是严控业务总量及增速。年内结构性存款业务增长过快的银行,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逐月压降本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在2020年末,将总量控制在监管政策要求的范围之内。

二是确保产品设计审慎合规。各行应严格执行289号文,确保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在保底收益、行权条件、交易对手等方面满足合规性要求,切实杜绝“假结构”等问题。

三是加强资金来源甄别。各行应加强对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资金来源的甄别,防止个别企业利用从银行获得的低成本信贷资金进行空转套利。

四是切实规范宣传销售行为。各行应持续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带来的衍生产品相关业务风险增大的情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普及理性投资观念,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行应深刻认识存款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结构性存款回归其业务本质,有效平抑负债端资金价格,坚决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实体经济资成本的政策要求。下一阶段,我局将持续跟踪监测各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压降不力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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