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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职业资格培训合同
甲方:清远市北部万科城幼儿园 地址:清远市石角镇北部万科城小区内
乙方:清远市锦绣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清远市体育馆西门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将保育员考核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实现国家对保育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进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甲方依照乙方的学习需求提供培训与辅导。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目的:
1、提高保育员的专业水平。
2、使学员掌握保育员相关的理论知识。
3、使学员能达到初、中、高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培训内容:
清远市锦绣教育培训中心为成功帮扶各需求、各层次学员通过保育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多名教育专家教授,针对考试的知识结构和命题要点,精心设计教学理论知识讲解、考前辅导、拟定考题考点,采用独特的教授模式,让学员精确把握考试考点。 三、鉴定考核对象:从事幼儿园、学前教育的人员,管理人员。
四、职业资格鉴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五、教材及考核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
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和技能两部分组成。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不影响內校员的工作,培训考核以自修为主,结合面授的方式进行。
六、证书颁发:理论和技能两部分均合格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內校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七、时间: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24日 。
八、 培训及考核费用: 1800元/人(含教材、资料、培训考核、证书及午餐等费用),住宿费用自理。
九、争议解决: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拒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负有及时通知和十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或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适用于个体学员委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由个体学员(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4、本协合同条款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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