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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的规范含义
The Normative Meaning Concerning the Article 36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of China
作 者:焦洪昌[1,2];江溯[1]
JIAO Hong-chang;JIANG Su
作者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2]中国宪法学会 出 版 物:学习与探索 年 卷 期:2019年 第1期
摘 要: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蕴含着丰富的规范解释的空间。“最本质
特征”这一论断融合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与宪法第五条政党守法义务、第三十三条人权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价值体系,从而赋予该条款以实质正当性,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正文中“党的领导”条款形成本质差异。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还完善了我国宪法的政党制度。国家根本制度和党的领导权具有本质同一性,意味着党的内部组织制度同样应受到宪法和法律规范。在党政融合的机构改革背景下,通过对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的解释,可以为扩张解释行政诉讼法提供宪法基础,将从事社会管理职能的党内机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页 码:50-57页
主 题 词:党的领导;机构改革;社会主义本质;政党制度,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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