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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业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制度的约束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业全体员工遵守、执行和违反由市局(公司)制定印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 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 权责统一,奖罚适当;
(四) 预防教育为主,管理惩处为辅; (五) 监督管理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主 体
第四条 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制度执行落实负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制度规定或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工作流程所指向的部门为制度执行的责任部门。 制度规定或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工作流程所明确的具体岗位人员为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 (一)查阅、复制有关执行情况的记录档案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
(三)在专项调查、检查过程中,可以封存、扣押有关材料。扣押材料时,应出具书面清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要求制度执行部门就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度执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根据检查、调查情况提出绩效考核建议,提交市局(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月度或年度绩效考核中执行。
制度执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情况执行。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制度执行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进行通报表扬或提出表彰建议。 对在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制度执行责任追究范围:
(一)制度执行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制度执行部门或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三)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根据违反制度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制度执行责任追究依据:
(一)全市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应追究的责任;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应追究的责任。 第十七条 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岗位;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行政处分; (七)党纪处分;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违反制度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确定。
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的责任追究形式原则上适用于违反管理制度中义务性制度规范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分原则上适用于违反管理制度中禁止性制度规范且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制度受到责任追究后又因违反制度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通过事后整改补救等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不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审批权限,实施分级管理。 (一)市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局(公司)机关员工的责任追究,由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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