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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中旗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二、乌中旗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边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五、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动物卫生所报告。
六、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现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动物卫监督所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八、定点屠宰场发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时、禁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畜禽及产品和人员流动,报区畜牧盖医局依法处理。同时对病畜禽所污染的用具、器械、场进行彻底清毒。
九、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十、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否则追究责任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一、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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