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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大 学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病历本,挂号后到门诊相应科室诊治。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湖南大学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卫生保健所,到学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必须经学校医院转诊,如因急诊就医必须在次日内报告学校 “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3.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物与常规检查,特殊药物与特殊检查费用自付。
4.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 “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执行。参保学生在学校医院就医,个人自付30%;转诊至其他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支付,集中报销,报销比例为70%,一年最高限额报销500元。
5. 参保学生实习期间,因急诊门诊就医,先由个人支付,回校后集中报销,每月最高限额报销10元。
6.经学校批准休学(只限一年时间)的参保学生,每月限报10元。 7.报销要求:个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急诊病历、收费票据等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销。
8.以下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校医院转诊,又未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3)在入学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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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腋臭、包茎、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
(4)毕业后因疾病原因退回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疫苗注射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医疗费用。
(7)已被纳入学生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畴的疾病治疗医疗费用。 (8)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9)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或中药、特殊检查等费用。
本办法将根据长沙市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由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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