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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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1];张晨[1];吴允锋[2];杨珍[1];纪康[3]

作者机构:[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2]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3]华东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95-98

年卷期:2018 2

主题词:从业禁止;性侵未成年人;强制猥亵;非刑罚处遇措施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表现出利用职业犯罪多发、再犯率高的特点。从业禁止制度颁布之前,《刑法》很难实现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有效规制。《刑法修正案()》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颁布弥补了这一空缺,从业禁止制度中的预防本位可以实现对性侵者的特殊预防。在适用过程中,对于实施性侵者应当优先考虑适用从业禁止,但亦应注意对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考量,同时配合犯罪矫治,以实现对性侵者的全方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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