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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管理规定](/static/wddqxz/img/rand/big_39.jpg)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宣传工作,树立公司良好的公共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公司所有对外宣传工作。 3 责任与权限
3.1宣传部门是公司唯一对外宣传机构,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及相关事宜。 3.2 各公司、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重大事项,有向宣传部门通报的责任。
4 程序要求与关键控制节点 4.1 对外宣传的内容 4.1.1公司重大科技成果。
4.1.2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业绩和成果。 4.1.3公司策划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 4.1.4公司获得的各类重要奖项和荣誉。 4.1.5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
4.1.6 其它有利于宣传公司正面形象的信息。 4.2 对外宣传的形式
4.2.1本规定所指对外宣传包括所有新闻稿件、形象宣传、广告发布等形式,内容包括在网络、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播放与公司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4.2.2各种社会公众活动的参与、冠名。
4.3 对外宣传的管理要求
4.3.1 对外宣传工作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各公司、部门发生有价值的宣传事项,必须及时向宣传部门反馈,通过宣传部门上报审批,组织采写和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
GD/XZ 003-2013
版本
V1.0
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
2013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3 页
行对外提供和发表涉及公司的宣传信息。
4.3.2 宣传部门统一联络、接待各新闻媒体记者,组织各新闻媒体对公司进行采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开展采访活动。新闻媒体主动联系各公司、部门要求采访,应及时通知宣传部门,由宣传部门报批并组织实施。
4.3.3 各公司、部门在各类对外接待中,要提醒并监督客人不得在厂区内拍照、摄像,并擅自对外发布。(详见《公司影像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4.3.4对外宣传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好政治性和技术准确性,加强宣传敏感性、时效性、前瞻性,塑造良好的企业公共形象。
4.3.5 遇有损害公司形象的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宣传部门反馈,以便协调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坚持一件事情一个声音的原则,实行通稿制,通稿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草拟、送审、发布。
4.4 对外宣传的审查批准
4.4.1 对外宣传必须坚持三不原则:不泄露公司技术及经营机密,不发布不准确、不正确信息,不造成负面影响。
4.4.2针对前款原则建立审查机制,拟对外宣传的文字稿件、影像、图片等内容,技术方面由项目负责人初审,各研究院院长或首席专家复审。经营方面,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副总复审。(附《对外宣传审查报批表》) 4.4.3重要信息的对外宣传发布,必须报董事长审批。
4.5 舆情监督
4.5.1 宣传部门应明确建立舆情监督的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主流媒体、行业权威媒体、行业主管部门网站、重点客户网站、竞争对手网站等。
4.5.2宣传部门应与地方主流媒体、行业权威媒体等建立畅通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获悉各媒体对公司的各类宣传报道。
4.5.3 宣传部门应密切关注监督范围内的媒体,收集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以及与公司有关系的各类政策动态、行业资讯、市场信息。
4.5.4 宣传部门发现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应及时收集上报,并反馈给销售、项目等相关部门加以利用。对于正面信息,应在公司内部媒体转载,并推荐给其它媒体,扩大宣传效应。对于负面信息,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降低、消除负面影响。 4.5.5 宣传部门要定期整理形成舆情监督简报,提供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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