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023-02-12 06:16: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欢迎阅读!
培训学校,民办,试行,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集中的教室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第四条 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七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3jkK.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