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规概论学习心得

2023-01-18 18:38: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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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残考生,不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么?

——《高等法规概论》学习心得,由一最近的案例浅谈受教育





教育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的力量源泉。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公民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诉讼案件,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青岛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案”等。当我们仔细翻阅这些案卷与文章时,发现人们对“受教育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权利”“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进行司法救济时适用哪种法律”“诉讼程序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等问题的认识上很是不一致;同时,无论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还是在高等教育阶段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均存在严重不平等,相关制度也有待于完善。

2016年的高考出分后,便面临这选择学校的问题,然而,洛阳18岁少年宋奕辰,虽然高考考了610分的高分,但天津中医药大学还是依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医学类各专业可不予录取”对其进行了退档,小宋不得已进行了第二次补报志愿。宋奕辰父亲表示他们不排除将来起诉的可能性,五位律师已就宋奕辰的遭遇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国务院审查高考体检规定。

律师联名致信的依据是《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涉嫌与《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抵触,至于是其中某些条款还是全部内容都有抵触,未见详细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次序,该《指导意见》是行政规章,2003年由教育部、卫生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而且,严格来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因此,如果《指导意见》与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宪法》法律有抵触,自然需要得到修正。当然,这只是理论逻辑的结果,具体如何,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及法律制定部门


切实的去思考公民“受教育权”平等性这个问题。

不管是否有抵触,当下的情景是宋奕辰已没有办法就读自己心仪的专业。对小宋个人来说,是具有悲情色彩的。但是,其家人以及各地律师的驰援,显示出公民维护自身“受教育权利的自觉性和自发性。如果最终能有律师们预想的结果,对整个社会则是有益的,将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更平等的受教育2003年出台的这份《指导意见》,在乙肝携带者与社会人士的持续呼吁 下,2010曾由教育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专门下达《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等专业的限制,恢复了曾被规章制度取消的公民权利,由这点出发,一套平等的受教育制度正在逐步地完善当中。

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只是GDP增长与高楼大厦崛起,更重要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能够获得尊重。这种尊重不仅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更要体现在各种对公民生活、工作有实质性影响的规章制度上。部门规章在法律层面上甚至连下位法的地位都算不上,但对大家的现实约束却是实实在在的,特别是有些规章制度不能与时俱进的情况下,更能体现出这种约束,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因此,对于宋奕辰的遭遇,除了无限的同情之外,更多的应该是教育部门法律部门能尽快总结与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让公民切实享有尽量完善和平等的受教育权。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这是一个谈论已久的问题。当前,切实履行国家义务,在保障受教育权平等问题上,立法方面工作还须做到位,法机关应积极地做好教育立法保障。

诚然,我国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如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2001年的《国防教育法》2004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它们分别规定了教育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各层次教育的不同的要求和措施。然而,教育法制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立法取得的成就还只是初步的,在立法质量方面还存在诸如立法抵触、规范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立法滞后、法律漏洞、可诉性弱等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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