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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盗窃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一审判决未对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2011年5月26日22时巡逻人员看到XXX神色不正常,便怀疑其有违法犯罪行为,后将其带走。XXX被巡逻人员带走后,便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在量刑时却未予以体现。
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1、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非常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被告人从小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其家人忽视了对他的家庭教育,导致他无法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具备上述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适用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对被告人XXX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轻刑罚。
辩护人: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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