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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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细则

第一章 评选方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评选范围:扬州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比例: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三、校级优秀本科生评选附加条件

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四、校级优秀研究生评选附加条件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五、院级优秀评选条件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学生处备案。

六、无评选资格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七、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处审核。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八、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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