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教成[1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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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1991.02.26 1991.02.26 教成[1991]2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教成[1991]2 1991226日)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造就各类专门人才,促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基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断地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需要培养合格的人才,直接有效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成人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的办学方向和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成人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多年来,成人高等学校不仅为数以百万计的在职、从业人员提供了短期进修学习的机会与条件,而且培养了一大批本专科层次的人才。对于满足在职、从业人员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缓解用人部门特别是基层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成绩应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发展很不平衡,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一是有些学校条件差,规模过小,办学效益低,教学质量达不到国家学历层次的规格要求;二是有些学校布点、专业设置不合理,科类比例失调,脱离实际需求;三是有些学校管理不严,少数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的现象。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精神,拟从1991年起,用两年时间对成人高等学校进行治理整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巩固成人高等学校的现有成果,促进成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通过治理整顿,逐步达到学校布局


合理,完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规格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落实七中全会“在继续整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办好成人高等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 二、治理整顿的基本要求

1.对于学校条件差、规模过小、效益低、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成人高等学校,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整、整顿:

(1)办学规模达不到《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要求的,要分别情况进行调整,逐步达到《规定》设置标准。对其中缺少专任教师,办学规模学历教育不足100人、办学效益较低的学校,要限期进行调整,或实行联合办学,或改变学校性质。经论证确需继续举办的,可做为联合体的办学点形式存在,取消其独立建制。

(2)学校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专业设置、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教学实习基地及经费等办学条件,其中一项或几项尚未达到《规定》设置标准的,要分别情况,按照保证质量的要求,限期改善办学条件。短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应减少或停止招生。对无专任教师、无固定校舍、无生源保证的学校,应予以撤销。

2.调整学校的布局、科类结构和专业设置。

(1)布局不合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下决心进行调整。原则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办好一所或几所管理干部学院;地区或行业要支持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继续办好职工大学;地区教育部门、工会组织和中小型企业举办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应按地区或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规划,通过联合办学,逐步达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部门)办好一所学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教育学院应加强建设,地(市)级教育学院应根据地方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或与该地区的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2)科类结构不合理、开设专业的条件不足或脱离实际需要重复设置的专业要进行调整。厂矿、企业(包括工业局)举办的职工大学主要开设技术、工程、工艺等应用型专业;管理干部学院主要开设财经、管理类专业;教育学院主要开设师范类专业;广播电视大学及其他类型的成人高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开设相应专业。根据上述原则调整后不宜设置的专业,应予以撤消。对供过于求的科类要减少或停止招生。

3.对于少数违犯国家规定招生、办学和颁发证书的成人高等学校,应按如下情况严肃查处: (1)擅自放宽招生条件、扩大招生范围、改变办学形式的,要限期纠正,并要求学校写出检查报告 (2)教学管理混乱、随意减少课程教学环节、缩短学制、考纪和学籍管理不严的,要对学校进行整顿,对未整顿好的学校要减少或暂停招生。

(3)违反国家规定收费、颁发学历证书(或混同于学历证书的文凭)的,一经查证核实,要追究学


校领导人的责任,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所发证书国家不予承认。对其中自行招生、滥发学历证书或以办学名义获取非法收入的,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及范围

1.治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为基本要求,同时参照国家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人事、计划等部门组成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后实施。

3.成人高等教育涉及面很广,各地、各部门在研究制订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注意听取用人部门的意见。对于学校布局等宏观问题,可采取行政决策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下决心进行调整,又要保护办学单位的积极性,注意保留教育基地。

4.近期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摸清学校的现状,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各地、各部门要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教育质量等情况组织学校自查、互查,特别要注重社会的反映。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学校的具体调整意见。

5.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为办学的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及教育质量等方面。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应减少或停止招生。

6.1992年9月底前,完成成人高等学校的全部治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总的情况报告国家教委。报告内容包括所属成人高等学校的基本情况、查处的“三乱”问题及处理结果、学校的调整意见和检查验收工作等。届时国家教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对一些地区或部门进行抽查,并重新公布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名单。 7.参加治理整顿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及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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