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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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改稿)

长大教〔2011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业务上能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撤消处分,表现突出,成绩优秀,本人申请,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

各学院应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核,几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获得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


学位:

1英语四级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者。 2、结业者。

3、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各院、部分会,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造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接受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算有效。

五、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上列规定和国家


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全体会议批准,从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按原规定处理的学位问题凡与本细则不符合的不再复议。

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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