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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
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 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则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 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 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 1、 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 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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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 1、 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 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打扫干净。
3、 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 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 安置对象基本要求 1、 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 爱护公共设施。
2、 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 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 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 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 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 修,超标准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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