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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服从北京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性经营性活动,合伙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三)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
(四)每个合伙人保证以本人的名义具实出资,并按照《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每个合伙人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六)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每名合伙人能够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七)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纠纷,依据《合伙协议》解决,《合伙协议》未尽事宜,保证本着友好协商、文明理性的原则解决。
(八)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各类批准登记文件、会计账目以及其他律师的执业证件。
(九)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另设办公场所和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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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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