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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辩论的语言特征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 事
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 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 这种口语 法庭律师辩证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 除了具有 以下特征:
① 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
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 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 撰写好 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 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 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 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
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 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 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③ 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
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 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④ 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 许
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 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 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 也要进
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 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 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 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 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 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 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 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 关
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 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 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 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 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 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 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 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 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
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 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 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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