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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印章管理制度
1、文件管理 1.1行文规则
1.1.2行文应当把握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
1.1.3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然后以经理部名义发布。
1.2发文办理
1.2.1经理部所发公文均由综合部统一审核、编号、用印、存档。 1.2.2以经理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签发;以经理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经理(常务副经理)或者由经理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1.3收文办理
1.3.1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综合部提出拟办意见,送经理(常务副经理)批示后办理。
1.3.2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1.3.3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1.3.4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部要负责催办。 1.3.5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他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1.3.6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经理部公章。 1.4公文归档
1.4.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1.4.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1.4.3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2、印章管理
2.1经理部印章适用于以经理部名义的内外联系和各种行文。综合部负责日常用印管理。
2.2各部门使用公司印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并经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文件和资料上已有经理部领导在批准栏内亲笔签名的除外。
2.3经理部所属项目部用印时,须出具本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2.4对其它证明材料用印时,必须经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并进行登记留底存查。
2.5不允许携带公章外出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需时,须由经理(常务副经理)签字或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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