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名词、数字等的使用

2022-11-17 08:10: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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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使用名词、时间、数字须知

一、 使用名词须知

1公文中使用名称,一般要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规范化简称。 2)使用习惯简称时,必须考虑发文对象和范围。例如,在本省可以使用“省政府”,出省就要使用全称“xx省人民政府”“辽大”(辽宁大学)只应限于在辽宁省内使用。而“人大”(中国人民大学)“南大”(南开大学或南京大学)等容易造成误解的简称,应避免使用。

3)在一篇公文中出现的同一名称,要前后一致;不要一会用全称,一会用简称。

4)领导人职务、单位名称等常有变化,使用时要分清时间和场合。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部在七届人大前合称“劳动人事部”,使用时就要分清。 5)使用译名要统一,外国国名、地名、人名、机构名称等,要以新华社译名为准。

6)使用名词时要注意通俗化。除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发文外,应避免使用广大群众生疏的专业名词术语。

7)在使用专业名词术语时,也应把握它的准确含义,避免用错。

8)不要使用已明文规定废用的名词。例如,“苏联十月革命”应该为“十月革命”

二、 使用时间须知

1)时间要用公历表示。公文中出现我国历朝历代年号时,应加注公历时间。例如,“民国26年”应写成“民国26年(1937年)

2公文中的时间要写全,不得省略。例如,“一九九五年”不能写成“九五年” 3)一般应用汉字表示时间。如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也要前后一致,不能又用汉字,又用阿拉伯数字。但农历时间应服从习惯,用汉字,不得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正月十五”不能写成“正月15

4“年”“月”“日”三个字不能用符号代表。例如,1985年”不能写成1985 5)在公文中使用今年、明年、最近、过去等时间代词时,凡容易造成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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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明具体时间。

6公文签署的时间与印发的时间不一致时,也应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使用数字须知

1公文中除发文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应用汉字书写。如改用阿拉伯数字,全篇也要一致。 2)表示多少“万”“亿”的整数,可以改成阿拉伯数字加“万”或“亿”,以方便阅文。例如“100 000”可以写成“10万”100 000 000”可以写成“1亿”但几千几百几十的整数,或带有尾数的数字,不能并用阿拉伯数字加汉字。如200”不要写成“2百”10 120”不能写成“1120

3)带数码的名词或其他词汇,不能改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三八妇女节”不能写成“3·8妇女节”“一年四季”不能写成“14季”

4)分数可以用阿拉伯数码表示,但不能并用阿拉伯数字加汉字表示。例如,“二分之一”,可以改为“1/2,不能写成“2分之1

5原用汉字表示的约数,不要改用阿拉伯数字。“七八十人”不能写成780人”

6)使用数字时,必须正确表达含义。例如: “增加两倍”,意思是过去是1,现在为3 “增加为两倍”,意思是原来是1,现在是2 “超额90%,即原来是100,现在是190 “降低90%,即原来是100,现在是10 7)使用数字时,要防止出现逻辑错误。例如: “减少一倍以上”,意味着以减少到零以下;

“提前跨入1990年”,未来的任务不能按原定额确定。

8公文中要使用公制计量单位。如文中出现市制计量单位,应加注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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