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023-02-10 16:0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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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管理目标,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x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x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x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前,项目承办部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主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部室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主业范围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由承办部室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招标代理服务的,应当从公司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服务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招标代理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方;不满100万元的,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服务(中介服务)采购项目,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方;不满10万元的,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物资、设备、原材料等)采购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方;不满30万元的,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供应方。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室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合同、安全和信息等方面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隐蔽工程和清单外项目,应当组织至少2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签证。其中,清单外项目和清单内超过2万元的隐蔽工程项目,应当由项目承办部室与公司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者工程内容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重要决策变更或者造价超过投资计划10%变更的,应当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室应当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督促施工方提交有关合同、签证、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结算资料,经公司审计部初审合格后,由审计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定案审查,并于30日内出具审查定案书。公司财务部在审查定案书出具30日内,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部室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关规定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审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造价变更超过规定额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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