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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保密及档案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公文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文的拟制、收发、传递等处理工作,贻误工作的;
(二)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误,致使公文丢失的; (三)擅自修改已签发文件或者伪造、变造公文的; (四)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制作、传播虚假公文和不良信息的。
第二条 保密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单位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
(二)涉密载体保管不善,或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处理涉密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更新各种口令、密码、密押、密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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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瞒报、迟报、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应定密的事项未定密,或对未应定密的事项随意定密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密码设备,造成密码设备遗失或失、泄密的。
第三条 声誉风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至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的; (二)制作、复制、传播、发布损坏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声誉信息的;
(三)违规接受采访或未按省联社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
(四)舆情监测不到位或发现负面舆情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力的。
第四条 档案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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