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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0.08.20 • 【字 号】京政发[1990]50号 • 【施行日期】1990.08.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0]50号 1990年8月20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市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增加,其中,1978年拨出的普教事业费为1.2亿元,1989年已达到5.6亿多元。每年用于每个学生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7.87元,1989年提高到422.18元。尽管拨款逐步增加,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大量使用,教育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我市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实际开支极不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1990年新学年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杂费、学费
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交纳的标准为: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
2.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其标准为: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
3.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交纳杂费20元,学费20元。 4.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在有热饭条件的中小学,对需热饭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热饭费1元。
二、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三、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收取学、杂费要继续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杂费提高标准而减少拨付学校原有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杂费和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严禁乱收费。对不执行政令,乱收费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物价纪律从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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