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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
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看法》(教高〔XX〕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
校建设方案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进展的看
法》(教高〔XX〕14号)等文件精神,乐观推
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育模式,结合我
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兼职老师的聘任原则
1. 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进展的原则;
2.有利于老师双师素养提高的原则;
3. 教科研任务目的明确的原则;
4. 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兼职老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年龄一般在60岁以
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专业课兼职老师要求来自生产、建设、服
务、管理第一线,熟识工作过程,具有扎实的理
论基础、丰富的实践阅历和动手操作力量,有3
年以上工作经受;
3.实训实习指导老师要求中级以上职称,或
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技
术专家、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和技术骨干;
4.技术专家应在教学或科研、生产第一线工
作,把握本专业领域先进学问
和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专业领域
有肯定的知名度,能指导专业团队在专业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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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生产实践和科研等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
三、兼职老师的权利义务 (一)兼职老师的权利
1.具有获得基本教学资源的权力。如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资料和必备教学用品;
2.具有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权利。如使用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现代化教学资源库等; 3.具有获得酬劳的权利。依据兼职老师在学院工作性质、特点,赐予肯定的酬劳。 (二)兼职老师的义务
1.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2.根据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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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担当的教学工作任务; 3.接受所聘系(院)的组织管理,依据工作需要,参与系(院)教学工作会议和教科研活动; 4.提交教学活动中系(院)需要的各种资料。 四、兼职老师的组织管理
1.系(院)依据专业进展需要,制定本系(院)的兼职老师聘任方案;
2.系(院)负责对拟聘任兼职老师的资格审查。拟聘任兼职老师填写《兼职老师登记表》,并连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系(院)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试讲的,由聘用系(院)组织试讲; 3. 教务科研处对兼职老师资格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聘用。聘用系(院)按规定程
序与应聘者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可依据工作详细状况拟定);
4. 兼职老师的日常管理由聘任的系(院)负责,纳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接受院、系(院)、同学的教学监控、评价、考核; 5.每学期末依据教学质量考核,评定出a、b、c、d等级,教学质量评价为d等的,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消失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聘任,解除聘任协议。 五、兼职老师的计酬 标准。
1.兼职老师聘任的计酬标准由聘任的系(院)依据专业性质、特点等自行确定;
2.学院对系(院)聘任的兼职老师,根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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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力量课程(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及职业拓展课程15元/课时、人文素养课10元/课时的标准赐予补贴,超过部分由所在系(院)负担; 3.原则上人文素养课程不聘用兼职老师; 4.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基地建设,指导同学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同学实训的兼职老师,计酬标准由系(院)确定,相关费用由系(院)担当。 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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