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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6.05.28 【实施日期】1996.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现发布《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核 1 / 3
准。
所称“备案”,是指对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的审查、确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控标准不备案。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方能作为生产、销售、产品鉴定及质量检验、仲裁的依据。
企业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在陕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由省或企业所在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的执行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七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一)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登记时应提供该标准的代号和名称;
(二)备案企业标准,应提供:
第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后,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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