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法发展意义论文

2022-10-14 21:53:3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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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法发展意义论文

民族法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前途对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近年来各大高等院校纷开设民族法学学科,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这不仅对民族法学的发展影响甚大,而且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民族法制思想少数民族法制史少数民族习惯法得到了较为彻底的研究但民族法学教育在我国起步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一、前言

早在多年以前中国法学界就对“民族法学”的学科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法学”不能归为传统的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二、关于我国民族法学的定位

传统的法学学科下,中国法制史同样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迁、古代习惯法著称。所以,即使“民族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也不应该归入“历史学”的范畴“民族法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领域中的研究方向。中国是多民族缔造的国家,法律作为多民族国家的文化现象,固然也是有各个民族共同塑造的。

所以,按照这样的研究进路,民族法学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当然,近年来“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逐渐得到法学界一些人士的认同。特别是2004年以来,各大高等院校相继开设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点,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三、民族法学学科的特点

只有在解决了“民族法学学科性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民族法学”学科的特点。

()它与特定的少数民族相联系

如前所述,民族法学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思想、法制史、习惯法为重点。因此,这就必然要与特定少数民族当时的经济政治、风俗文化以及民族心理特点相联系。例如,藏巴汗时期的《十六法典》就是与当时西藏地方政治文化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

()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少数民族法制少数民族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同样也离不开中国法制的支撑。职是之故,开展对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法制的应有之义。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少数民族的法制是与特定的少数民族地域、心理相联系的,所以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这样的特殊性才与作


为国家意义层面的法相冲突,其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冲突。

需要客观地意识到的是,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思想中,确实有一些落后的、必然要被历史所淘汰的、不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所接受的'因素。一方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习惯也是少数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维护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权威这就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国家层面的法有冲突的一面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有诸多对当今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的因素。例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1618年,藏巴汗在建立“噶玛政权”后,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有“平时注重封山禁河”的规定。这些积极因素与落后因素,使得民族法学研究变得复杂,但也为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找到了融合的平衡点。 四、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 ()少数民族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特定时代其它社会因素在法律层面的反映。以西藏地方少数民族习惯法来看各个政权的统治者都把法律作为统治社会的有效工具,为缓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与人的矛盾,立法者通过法律(不考虑这些法律条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行为模式。而这些法律条文中包含有大量的本土思想、特权思想、政治思想、神权思想。所以,这些思想共同构成了少数民族法律思想体系。通过对这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放大少数民族地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 ()少数民族法制史

少数民族法制史以少数民族地区各个政权时期的法律及王朝更替后的法律变迁为研究重点。通过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学习少数民族各政权时期的法律思想、法律内容、政治制度变迁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少数民族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需要。

鉴于于少数民族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少数民族法律思想和少数民族法制史如此重要这就使得民族法学的莘莘学子不得不把其作为研究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得阙如。

五、对民族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 ()开展双语模式

这里所提及的“双语”是指“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结合开展双语的目的,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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