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2023-05-05 00:09: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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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 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 “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 ()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 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2、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经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批复有关申请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瑞基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三条 对下属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二)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推荐负责人,同时对该机构、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新设机构、部门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 于集发展、运营模发生变化,属于下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部门承担的,原有机构、部门撤销,岗位合并。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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