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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制度
为统一机关干部思想和行动, 维护集体荣誉, 发挥整体效能, 使各项工作有秩序、快节奏圆满完成,制定如下制度。
一、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所有财产由各单位财务统一建账登记造册 ( 并注 明件数、保管责任人、价值等 ) ,并将固定资产登记表一份报局 办公室备查。
第二条 凡本局及部门公共财产, 各股室各部门只有使用权、
保管权,不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外借和处理。
第三条 人秘股与各部门、财务股一年进行一次财产使用情 况核实登记,并据实提出配置与维修计划。
第四条 工作调动或离退 ( 内退、退休 ) 时,要及时清点财产,
没有问题方可办理调动、离退手续。
二、关于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获
得县委、县政府、市水务局等县级表彰的先进单 位奖励 200 元,先进个人奖励 150 元。
第二条 获得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
500 元,先进个人奖励 300 元。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 2000 元,先进个
人奖励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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